冰箱作为我们日常生活中不可缺少的家电之一,为人们带来便利的同时,也存在不小的安全隐患。由于冰箱是24小时不间断工作的家电,在高频率的使用过程中,频繁开门会造成压缩机频繁启动,导致压缩机高温,再加上常年使用很容易导致冰箱“发怒”而起火。
近期,家住三门县永华丽景小区的罗小姐的家中突发火灾。原来罗小姐于2009年3月10日在某商场购买的型号为BCD-202U的海信冰箱凌晨突然起火,屋内电器多数烧损明显,产生的浓烟使房间墙面和地板均遭受不同程度的烟熏污损,所幸消防人员及时赶到,火灾没有造成人员伤亡。
心有余悸的罗小姐第一时间向购买该冰箱的商场反映,要求对方对自己造成的损失给予适当的经济补偿。但销售商未做任何表示,只答应让维修人员先上门查看,情急之下罗小姐只好向三门县消保委求助。
消保委工作人员第一时间组织双方当面了解情况。销售商及厂家代表表示,冰箱起火原因常见的有电压瞬间变化大、电线老化导致短路、冰箱自身存在质量问题等,在起火源及起火原因还没清楚之前,责任无法认定。而根据罗小姐提供的当时消防部门的现场勘查报告可以断定,起火原因为冰箱电气故障导致起火。后经多次协商,最终达成一致意见:由海信公司赔偿海信新冰箱一台,并补偿罗女士损失5000元整,双方对此结果表示满意。
本案中,消费者罗小姐购买冰箱即与经营者之间形成了购买关系,其合法权益受《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保护。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七条:“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第十八条:“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对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商品和服务,应当向消费者作出真实的说明和明确的警示,并说明和标明正确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的方法以及防止危害发生的方法。”的规定,销售商提供的冰箱起火,危及罗小姐的人身、财产安全,造成严重损失,理应赔偿。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条:“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因商品缺陷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生产者要求赔偿。属于生产者责任的,销售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的规定,本案最终由海信公司承担责任,赔偿海信新冰箱一台,另补偿人民币5000元。
原标题: 冰箱“发怒”引发火灾谁来赔偿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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