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安全法修订草案20日提交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进行三审。
草案三审稿增加了几方面内容。三审稿规定,剧毒、高毒类农药不得用于蔬菜、瓜果、茶叶和中草药材。
三审稿中,删去不得以委托、贴牌方式生产婴幼儿配方乳粉的规定,保留不得以分装方式生产婴幼儿配方乳粉的规定。
农药使用——
剧毒类农药不得用于蔬菜瓜果
剧毒、高毒农药对人畜和环境有较大危害性,我国对高毒农药采取了严格管控措施,目前高毒农药使用量占农药使用总量的比重不到3%。但仍有12种高毒农药在大田中使用。
由于全面淘汰剧毒、高毒农药尚不可行,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研究提出,当前应当加强对剧毒、高毒农药使用环节的管理,同时加快有关替代产品的研发推广。
为此,食品安全法修订草案规定:国家鼓励和支持使用高效低毒低残留农药,推动剧毒、高毒农药替代产品的研发和应用,加快淘汰剧毒、高毒农药。同时增加规定,剧毒、高毒农药不得用于蔬菜、瓜果、茶叶和中草药材。
保健食品——
需声明“不能替代药物”
食品安全法修订草案三审稿对近年来备受公众关注的保健食品议题也有回应。
在前两次审议稿针对保健食品的原料、保健食品的注册和备案等方面作出规定的基础上,提交三审的草案再次加强了对保健食品标签、说明书的管理。
草案明确,保健食品原料目录应当包括原料名称、用量及其对应的功效。保健食品的标签、说明书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内容应当真实,与注册或者备案的内容相一致,载明适宜人群、不适宜人群、功效成分或者标志性成分及其含量等,并声明“本品不能代替药物”。保健食品的功能和成分应当与标签、说明书相一致。
婴幼儿奶粉——
建议配方实行注册管理
法律委报告指出,目前我国婴幼儿配方乳粉的配方过多过滥,全国有近1900个配方,平均每个企业有20多个配方,而国外这类企业一般只有2至3个配方。为确保安全,建议对婴幼儿配方乳粉的配方实行注册管理。因这一问题涉及新行政许可,国务院有关方面按照规定正在对此进行论证。
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第七十五条第五款规定,不得以委托贴牌、分装方式生产婴幼儿配方乳粉。
有的全国人大代表、商务部、工业和信息化部、社会公众和一些外国在华商会提出,委托、贴牌方式是国际上通行的生产方式,在法律中一律禁止,不符合市场经济规律。特别是如果禁止在国外采取委托、贴牌等方式生产的婴幼儿配方乳粉进口到我国,既不可行,生产企业也很容易通过合资合作生产等方式予以规避。
修订案三审稿中,删去不得以委托、贴牌方式生产婴幼儿配方乳粉的规定,保留不得以分装方式生产婴幼儿配方乳粉的规定。
食品安全法大事记
2009年2月28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2009年6月1日起,食品安全法正式施行
2014年6月,食品安全法修订草案首次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
2014年12月,食品安全法修订草案二审稿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
2015年4月,食品安全法修订草案三审稿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
原标题: 瓜果蔬菜茶叶等拟禁用剧毒农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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