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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要逐步取消竞争性领域的专项转移支付
2015年02月03日 来源: 中新网

  国务院近日印发了《国务院关于改革和完善中央对地方转移支付制度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意见》提出,要逐步取消竞争性领域专项转移支付,研究用税收优惠政策替代部分竞争性领域专项。

  《意见》指出,与建立现代财政制度的要求相比,现行中央对地方转移支付制度存在的问题和不足日益凸显,突出表现在:受中央和地方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不清晰的影响,转移支付结构不够合理;一般性转移支付项目种类多、目标多元,均等化功能弱化;专项转移支付涉及领域过宽,分配使用不够科学;一些项目行政审批色彩较重,与简政放权改革的要求不符;地方配套压力较大,财政统筹能力较弱;转移支付管理漏洞较多、信息不够公开透明等。

  为此,《意见》从优化转移支付结构、完善一般性转移支付制度、从严控制专项转移支付、规范专项转移支付分配和使用、逐步取消竞争性领域专项转移支付、强化转移支付预算管理、调整优化中央基建投资专项等方面对作出部署。

  《意见》要求取消部分竞争性领域专项。凡属“小、散、乱”,效用不明显以及市场竞争机制能够有效调节的专项应坚决取消;对因价格改革、宏观调控等而配套出台的竞争性领域专项,应明确执行期限,并在后期逐步退出,到期取消。

  同时提出,研究用税收优惠政策替代部分竞争性领域专项。加强竞争性领域专项与税收优惠政策的协调,可以通过税收优惠政策取得类似或更好政策效果的,应尽量采用税收优惠政策,相应取消竞争性领域专项。明确税收优惠政策应由专门税收法律法规或国务院规定。

  《意见》还指出,要探索实行基金管理等市场化运作模式。对保留的具有一定外部性的竞争性领域专项,应控制资金规模,突出保障重点,逐步改变行政性分配方式,主要采取基金管理等市场化运作模式,逐步与金融资本相结合,发挥撬动社会资本的杠杆作用。

  《意见》规定,基金可以采取中央直接设立的方式,也可以采取中央安排专项转移支付支持地方设立的方式;可以新设基金,也可以扶持已有的对市场有重大影响的基金。基金主要采取创业投资引导基金、产业投资基金等模式。基金设立应报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应有章程、目标、期限及指定投资领域,委托市场化运作的专业团队管理,重在引导、培育和发展市场,鼓励创新创业。基金应设定规模上限,达到上限时,根据政策评估决定是否进一步增资。少数不适合实行基金管理模式的,也应在事前明确补助机制的前提下,事中或事后采取贴息、先建后补、以奖代补、保险保费补贴、担保补贴等补助方式,防止出现补助机制模糊、难以落实或套取补助资金等问题。

原标题: 国务院:要逐步取消竞争性领域的专项转移支付

标签: 专项 支付 竞争 竞争性 转移 浙江在线台州频道 责任编辑: 金子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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