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1月15日,浙江海警破获的一起非法捕捞水产品及妨害公务案在浙江台州椒江区人民法院一审宣判。法院判决认定,被告人王某犯非法捕捞水产品及妨害公务罪,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3年;张某、陈某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判处缓刑。
2014年6月4日,王某、邓某和王某某分别驾驶一艘山东籍“三无”渔船从山东石岛出发,至浙江、福建沿海,以双拖作业方式,从事非法捕捞作业。并将部分非法鱼货卖给闽霞渔运01001船。该渔运船股东陈某指使张某等人将非法收购的鱼货出售给福建宁德的鱼排养殖户。
6月27日,2艘中国执法船在浙江海域219海区巡逻时,遇见王某驾驶无名山东渔船,要求对其例行检查。王某不听指令,驾驶渔船迅速逃逸,并恶意冲撞执法船,造成执法船不同程度损坏。
8月27日,此案由浙江海警驻椒部队立案侦办。经侦查,抓获涉案犯罪嫌疑人4人,查获非法捕捞水产品15万公斤,总价值约31万元。犯罪嫌疑人王某、张某、陈某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明知禁渔期的情况下,非法捕捞水产品及出海收购鱼货,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之规定,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为逃避检查,王某驾驶渔船恶意冲撞执法船,阻碍执法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涉嫌妨害公务罪。
原标题: 浙江海警破获非法捕捞水产品及妨害公务案一审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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