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黄岩法院审理了一起低速行驶引发的交通肇事案
开慢车的司机也够惨,不仅赔了钱,还被判刑10个月
高速路上超速行驶易引发事故,但“龟速”也很危险。12月22日,黄岩法院审理了一起低速行驶引发的交通肇事案,肇事车辆因被追尾导致4人死亡。法院一审以交通肇事罪,判处肇事司机经某有期徒刑10个月。
今年7月17日,河南人经某驾驶一辆重型半挂牵引车,拉着一车的汽车配件自江苏省江阴市开往温岭。当天上午9时20分许,行驶中的车子突然发出“砰”地一声,经某靠边停车检查,发现车子右侧第三轴的内侧轮胎爆胎,可车上备胎又没气了。他打电话向车主蔡某汇报情况后,估计减速行驶应该问题不大,决定“挨”到出口后再作修理。于是,他便打开危险报警闪光灯,以低于每小时30公里的时速继续向前行驶。
10时许,车子行驶到九曲岭隧道内时,意外发生了,一辆快速行驶的轻型货车从后方驶上,与经某行驶的车子发生剧烈碰撞,事故造成轻型货车车主陈某及车上3名乘客死亡。
事故发生后,经某即打电话报警,随后到交警部门接受调查,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肇事经过。高速交警部门作出事故认定,陈某驾驶的车辆载物超过核定载质量、载人超过核定人数,且在高速公路上未确保安全行驶。而经某驾驶的车辆载物也超过核定载质量,在明知驾驶的车辆中,有条件采取救援措施的情况下,却低于规定时速行驶。陈某和经某的过错行为共同导致了此次事故的发生,并造成了严重的后果,应各承担此事故同等责任。
8月27日,车主蔡某就民事赔偿部分与4被害人方达成了协议,赔偿了被害人方的经济损失,并取得了4被害人亲属的谅解。
10月30日,检察院以经某犯交通事故肇事罪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审理后认为,经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法规,驾驶载物超过核定载质量、机件不符合安全要求的车辆低于规定时速在调整公路上行驶,造成致4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并负事故同等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依法应予以惩处。
记者从台州市高速交警支队了解到,因在高速路上低速行驶引发的事故比较常见,尤其是大货车超载从而低速上坡这种情况比较多,一般会扣3分,罚200元。但具体如何处理要看情况,比如是否造成严重的后果。
高速交警提醒广大驾驶员: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八条第一款:“高速公路应当标明车道的行驶速度,最高车速不得超过每小时120公里,最低车速不得低于每小时60公里。”
原标题: 高速上追尾“龟速”车,4人死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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