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市依法保障“五水共治”
今年已受理
环境污染案62件
环境污染案,水体成重要犯罪对象
昨天,记者从我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保障“五水共治”的新闻发布会上了解到,今年全市受理环境污染案例62件,其中判决生效有35件,判处实刑的46人,缓刑8人。
据刑一庭副庭长张剑锋介绍,我市审理的环境污染刑事案件中,水体已成为污染环境案件的重要犯罪对象,而我市在惩治上都采取严打击、判处实刑为主并罚以重金。据了解,我市法院在审理此类案件时共判处罚金700余万元。例如,在温岭市人民法院审理的被告人施某、孙某犯污染环境罪一案,施某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含重金属的废水超过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三倍以上,且有前科,故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且罚以重金20万元人民币。
平衡案件量刑尺度,严控缓刑
针对全市各部分基础法院前期存在的量刑不平衡等问题,中院成立审判指导小组,平衡全市涉“五水共治”犯罪案件的量刑尺度,并严格控制环境污染犯罪中缓刑的适用。比如,对家庭作坊式企业,各被告人为共同生活的亲属,如果均判处实刑,会造成家中老幼生活无依而窘迫,对情节较轻的被告人可适用缓刑。
例如,由路桥人民法院审理的,2013年下半年被告人罗某、戴某与他人合伙,承租位于路桥区金清镇联盟村的金鹏化工园区521号厂房,违反国家环境保护管理规定,排放含有铜、锌、镍、铅等重金属和氰化物等有毒物质的案例。由于远远超过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的三倍以上,严重污染了环境,均已构成污染环境罪。综合考虑二被告人的犯罪时间等情节,以污染环境罪,分别判处被告人罗某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被告人戴某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万元。这是审判指导小组指导的第一件典型案例。
“裁执分离”提高行政非诉案执行率
自2012年6月《关于建立台州市环境执法联通协作机制的意见》出台以来,我市中院开始逐渐将“裁执分离”模式带入行政非诉案件的执行中。
所谓“裁执分离”,即对该类非诉案件经法院审查后裁定准予执行的,由环保部门具体组织实施,将“裁”、“执”分开,实现了司法权威与行政资源的有效结合。我市中院是全国最早试点行政非诉执行“裁执分离”机制的中级法院之一。
据行政庭庭长袁跃文介绍,一年来全市法院受理的336件环保、水利非诉案件中,裁定准予执行并适用“裁执分离”的有199件,“今年1—11月整个环保类非诉案件执行率有70%多,去年只有26%,原来只有不到10%。”袁跃文说,“裁执分离节约了资源,有助于提高环保执法效率,增强环保非诉执行的威慑力。”
例如,在市环境保护局路桥分局申请执行的台州某车业制造有限公司不履行行政处罚案中,市环保局路桥分局认为该公司违反规定而做出责令停止生产但并没有得到回应,后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经过法院审查、做出裁定,再将执行交由台州市环保局路桥分局来组织实施。
原标题: 今年已受理环境污染案62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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