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让贪官“不敢收”还要让行贿人“不敢送”
2014年10月28日 来源: 广州日报 张涨
【摘要】 法律是治国之重器,良法是善治之前提。

  昨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开始审议刑法修正案(九)草案。草案删去对贪污受贿犯罪规定的具体数额,原则规定数额较大或者情节较重、数额巨大或者情节严重、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情节特别严重三种情况,相应规定三档刑罚,并对数额特别巨大,并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保留适用死刑。

  按照目前刑法规定,对受贿罪量刑主要根据犯罪金额划分四档:5000元以下、5000~5万元、5万-10万元和10万元以上,分别对应不同刑罚。由于标准明确、操作上有很强的便利性,这一标准从1988年一直沿用至今。但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这一模式也带来了很多实际问题。其一,贪污受贿罪的社会危害性主要体现在公权力滥用、损害社会公平正义上,恐怕难以简单用受贿金额来衡量。其二,“10万元以上”的顶格量刑数额已滞后,不利于拉开量刑幅度,甚至让人产生“小贪”不如“大贪”的错误观念。其三,是否有主观恶意、是否多次犯罪等重要情节,很容易在“唯数额论”下被选择性忽视。

  社会各界都曾呼吁删除刑法中关于贪污受贿罪的明确量刑数额,此次刑法修正案草案正是对这些呼声的回应。然而,此次修订却引来不少误读,认为删除金额标准,会导致量刑混乱,给贪官逃脱制裁留下漏洞。然而实际上,从“看数额”到“看情节”,并非替代关系,而是叠加关系。草案中新划出的三档量刑标准,也明确了数额与情节并重的理念。因此,这不仅不能视为打击贪污受贿力度的削弱,反而是一种加强,只会让贪官污吏得到更合理的刑罚,起到更强大的震慑效果。

  从“单纯看数额”到“综合看情节”的进步,体现了与时俱进的科学立法精神。这一理念进步能否带来实践进步,在具体操作中的重点是压缩自由裁量权问题。刑法修订只是迈开了第一步,还需有后续措施跟进。

  首先,数额与情节并重的理念,应当通过出台细化的司法解释等方式予以确定。有法学家提议,由于各地经济发展水平不一,各地立法机关可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在符合刑法条款及相关司法解释的基础上,制定本地的贪污受贿罪量刑数额标准,不失为一种对策。

  其次,打击贪污受贿行为,还应重点考虑惩治行贿者。以往受贿人被定罪、行贿人却常免于刑事追究的情况应尽早纠正。没有行贿,哪有受贿?法律对行贿者的惩罚,也应尽快纳入常态化的法制框架中,让贪官“不敢收”,还要让行贿人“不敢送”。与此同时,贪污受贿已不仅表现在现金犯罪上,房产、股份、期权等形式越来越多牵涉其中。贪污受贿的“目标对象”也不仅是公职人员本人,其亲属、子女也屡有涉案。对于种种新现象,立法和司法实践中都应设计对策。

  再次,犯罪情节的认定必须经得起考验,并做好信息公开。此前多起“贪官免死”案件,其坦白认罪、退缴赃款等从轻处罚情节引来强烈争议。今后对贪污受贿案件的情节认定,尤其是涉及从宽、从轻处罚的相关情节,应有内外部的监督核查机制,让信息公开成为司法“防腐剂”。

  十八届四中全会强调,“法律是治国之重器,良法是善治之前提”。有关贪污受贿罪量刑,在立法环节上的探讨斟酌,正是逐步趋于“良法”的渐进式改革。然而要从“良法”到“善治”,还必须在司法实践上压缩不必要的自由裁量权,以实现罪刑相等、量刑统一。

原标题: 让贪官“不敢收”还要让行贿人“不敢送”

标签: 贪官 浙江在线台州频道 责任编辑: 赵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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