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湾著名歌手、演员罗志祥最近遇到了一件郁闷事,他曾为国内某知名薯片代言的一张照片,竟在未经允许的情况下,“嫁接”在了一款某品牌苏打水外包装上,这款苏打水,还在淘宝网上开店销售。
罗志祥一怒之下,将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淘宝网)和苏打水生产商一并告上法庭,起诉二被告侵犯了自己的肖像权,要求立即停止侵权,并赔偿各项经济损失近66万元。今天下午,该案在杭州余杭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
肖像被无端“嫁接”
罗志祥告淘宝和生产商索赔66万
明星告企业的案例,明星本人一般不会出现在法庭上,今天的案子也不例外,原告席上,我们并没有看到帅气阳光的罗志祥,而是两名来自上海的委托代理律师。
而第一被告淘宝网,其负责人陆兆禧也没有出现在法庭内,交由浙江亿维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
案件的第二被告,也就是某品牌苏打水的生产商,今天来了一名员工张某,为整个案件代理。
原告罗志祥一方提出,2014年6月期间,原告发现淘宝网有一种名为“欣相悦”品牌的苏打水(第二被告为其生产商)出售,根据原告通过网络购买该水后发现,该产品的外包装印有罗志祥的肖像。
原告诉称,印在这款苏打水上的这张照片,是罗志祥在2007年曾给国内某知名薯片所拍摄的广告照。
法庭上,原告出示了第二被告生产的苏打水外包装和2007年拍摄薯片广告的宣传照,从记者目测的情况看,照片应为罗志祥本人,其中两个照片中的罗志祥无论是衣着、动作、还是表情都高度一致。也就是说,第二被告印在其苏打水外包装上的照片,确实有“抄袭”薯片广告照之嫌。
原告认为,而未经本人同意,任何人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他人肖像。而在本案中,原告作为知名的演艺工作者,其肖像更是具有重大的商业价值。第一被告作为侵权产品的网络服务提供者,第二被告作为侵权产品的生产者,均在未获得原告同意的情况下,擅自使用原告的肖像,用于商业目的,不仅获得了大量的非法利益,更是对原告权利造成了巨大的侵害。
据此,罗志祥的律师向法院诉请,请求判令第一被告立即删除有关侵犯原告肖像的产品链接和图片;判令第二被告立即停止使用任何印有原告肖像的苏打水、包装及其任何宣传资料。此外,原告还要求两被告以书面形式,在全国发行的报纸上道歉,并赔偿经济损失、经济损害抚慰金、律师费等在内的各项损失近66万元。
淘宝网:自己只是平台并未侵权
苏打水生产商:不知道照片中的人是罗志祥
作为案件的第一被告淘宝网,其代理律师认为淘宝网作为提供网购平台的网络服务商,未参与销售涉案产品,不存在侵犯原告肖像权的行为。
淘宝网方面认为,涉案店铺内的产品信息以及其他相关信息均由涉案店铺发布,且涉案侵权产品从购买、发货、收货到付款完成交易行为均在原告和涉案店铺经营者之间完成,淘宝公司没有参与交易行为,即淘宝公司不存在侵权行为。
另外,淘宝方还认为其尽到了相应注意义务,代理律师称,在淘宝网《服务协议》等规则中均明确要求用户不得发布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商品信息,尽到了事前提醒的注意义务,并设置了投诉举报途径。
作为案件的第二被告,涉案苏打水的生产商——河南孟州市某苏打水厂的员工称,涉案产品上肖像并不是罗志祥,上面没有罗志祥的签名。
审判员:“那你生产的涉案产品外包装的人物是谁?从哪里找来的?”
“不知道在什么地方看到这么一个形象,觉得这个形象不错,所以就直接用了。”第二被告员工张某回答。
记者留意到,苏打水外包装上除了有罗志祥的照片,还有一个签名,而这个签名并不是罗志祥的。
“我们就随便写了一个名字,不是罗志祥。我当初看到这个形象上面没有署名,所以不知道是罗志祥的形象。”张某如是说。
原告认为,第二被告盗用的是原告在其他产品商业活动中的形象,对另一品牌(某知名薯片)会造成影响,另外,对于罗志祥的代言费方面也会有影响,“罗志祥在快速消费品的代言费高达几百万元。所以我们提出了这些赔偿苏数字。”原告律师说。
经过审理,法庭没有宣判,双方也将先进行一次调解,如调解不成,法庭将择期对该案宣判。
原标题: 罗志祥告淘宝侵犯肖像权 涉案卖家说我根本不认识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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