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本是同林鸟,大难临头各自飞。”临飞前,邵某还将夫妻共有的轿车私自转让给自己亲戚,目的就是为了转移财产。近日,临海法院经审理后,依法将这7万元转让款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并予以分割。
2012年3月1日,家住临海杜桥的邵某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起诉至法院,要求与潘某离婚,而潘某则认为双方感情仍在,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法院驳回了邵某的离婚诉求。2012年12月28日,邵某再次向法院起诉,要求与潘某离婚。这次潘某同意离婚,并要求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其中包括邵某转让轿车所得款项。
原来,在2012年2月13日,邵某在提出第一次离婚诉求前,就将一辆轿车转让给了自己的亲戚。邵某虽然承认自己转让了轿车,但他认为转让轿车的行为发生在第一次起诉离婚前,因此转让款与离婚财产分割没有关系,邵某还称轿车转让款实际是在潘某手中。
法院审理后认为,邵某在夫妻分居期间对夫妻共有的轿车进行转让,受让人为邵某亲戚,转让款项数额较大,且邵某未能提供证据证明该转让款的去处,因此判定该笔转让款为夫妻共同财产,依法予以分割,双方各得一半。判决后双方均未提起上诉。
承办法官表示,尽管《婚姻法》司法解释(三)已经明确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问题,但对一些结婚多年的夫妻离婚时依然有着剪不断理还乱的财产纠葛。一些离婚案件当事人为了多分财产,甚至使出浑身解数转移财产。
在此,法官提醒,如果当事人在离婚诉讼中发现对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行为,一经认定,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转移财产一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如果是在离婚以后另一方发现一方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诉讼时效为2年。
原标题: 离婚前丈夫私自转让名下轿车法院判定转让款为夫妻共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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