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日,中国首例因出租车使用打车软件未搭乘路边乘客纠纷案在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开庭宣判。
原告严某认为被告上海锦江客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锦江公司)“拒载”诉至法院,法院一审认为,双方合同尚未成立,被告已通过打车软件接单,依法驳回原告要求判定被告违约,并赔偿违约损失3000元及承担诉讼费的诉讼请求。
2014年2月28日16时03分至07分,锦江公司驾驶员施某驾驶出租车完成本案纠纷前的最后一次营运。16时46分09秒,驾驶员通过“滴滴打车”手机软件抢单成功,并根据叫单乘客指示,于50分许驾车行至上海市徐汇区漕宝路、习勤路路口,停靠指定地点。
在此等候出租车的严某打开车门坐入车内。司机告知严某,其已通过打车软件接单,正在等待客人。叫单乘客坐上了副驾驶座位,严某也随即下车。
严某认为,系争车辆处于待运状态,其拉开车门坐入车内,与被告运输合同已经成立,被告驾驶员必须按照指示将其送往目的地。驾驶员以使用打车软件接单为由拒载,构成违约,遂诉至法院,要求被告承担原告为维护权益支出的费用,即,律师费3000元;并承担诉讼费用。
被告则认为,原告上车时,驾驶员即告知已经接单,双方合同并未成立,被告未拒载;即使成立,原告提起合同纠纷,也无权请求律师费。
空车标志灯是否开启成为双方辩论焦点。法院认为,女子与原告先后上车,与标志灯是否开启并无直接的、必然的联系,以此推定标志灯开启,难予采信。
双方未就订立运输合同达成一致
法院认为,被告在原告上车前已通过“滴滴打车”软件接受他人订单,并与他人达成出租汽车运输合同。原告上车后,被告驾驶员也立即告知其正在停靠等候软件叫单乘客。因此,被告主观上并没有拒载原告的故意。
因此,原告要求确认被告违约,并赔偿违约损失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对话法官:规范打车软件使用维护市场公平环境
法院方面告诉记者,本案系中国首例因出租车使用打车软件接单未载路边乘客引发的纠纷。负责审理此案的浦东法院陆家嘴法庭副庭长尹志君法官认为,打车软件颠覆了传统出租车行业和运营方式。乘客可以通过手机终端直接发布需求,司机根据行驶情况自主接单,提高了乘客打车自由度和话语权,也提升了司机运营效率。
这位法官同时表示,但是打车软件,尤其是加价打车的方式,改变了出租车资源的分配方式,客观上造成软件使用者间的不公平,容易扰乱市场秩序,同时也使路边扬招乘客和软件用户处于不平等的市场环境中。
同时,尹志君还指出,出租车具有一定公共属性。在推广打车软件的同时,应当考虑扬招乘客,尤其是老年人等不会使用软件群体的利益,严格落实高峰时段严禁使用、推进打车软件与出租车电调平台对接等措施,防止“结构性”打车难。
相关链接:高峰时段禁止使用打车软件
2014年2月27日,上海市城市交通运输管理处与上海市交通运输和港口管理局执法总队联合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出租(租赁)汽车营运服务相关管理工作的通知》。该通知规定,“确保高峰时间服务供应。临时性实施早晚高峰时段(即每日7:30至9:30、16:30至18:30)禁止出租汽车驾驶员使用打车软件的措施”;“在暂行实施早晚高峰时段(即每日7:30至9:30、16:30至18:30)本市出租汽车严禁使用打车软件提供约车服务措施期间,除公安交警管理规定禁止停车的区域以外,乘客扬招待运车辆不停的,即视为‘拒载’”。该通知于2014年3月1日起执行。
原标题: 全国首例涉打车软件纠纷案宣判 出租车公司胜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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