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天下午3点半,江苏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官方微博发布消息:备受关注的全国首例由“失独老人”提起的已故夫妻冷冻胚胎权属纠纷案审结。终审判决撤销了原审宜兴市人民法院民事判决,宣判沈杰、刘曦存放在南京鼓楼医院的4枚冷冻胚胎由上诉人沈新南夫妻和被上诉人刘金法夫妻共同监管和处置。
案情回放
小夫妻意外去世,双方家长争夺胚胎
沈杰、刘曦夫妇于2010年结婚,由于多年未育,后在南京鼓楼医院接受了“试管婴儿”手术。前期试管培育受精已全部完成,正准备进行植入胚胎手术。就在手术前一天,夫妇俩发生车祸相继离世。
小两口留下的4枚冷冻胚胎成了双方父母的全部希望。两家老人多次与医院交涉讨要胚胎未果。院方表示同情两家老人的遭遇,但由于国家对辅助生殖技术及胚胎处置都有明文规定,不能将冷冻胚胎给两家老人。沈杰父母认为,根据法律规定、风俗习惯,胚胎的监管权和处置权应由其行使,于是以亲家为被告,告上了宜兴法院。审理中,法院追加南京鼓楼医院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宜兴法院认为,施行体外受精-胚胎移植手术过程中产生的受精胚胎为有发展为生命的潜能,是含有未来生命特征的特殊之物,不能像一般之物任意转让或继承,所以不能成为继承的标的。且夫妻双方对其权利的行使,必须符合人口和计划生育法律法规,不违背社会伦理和道德,且必须以生育为目的,不能买卖胚胎等。沈杰夫妻去世,通过手术达到生育的目的已无法实现,两人对手术过程中留下的胚胎所享有的受限制的权利不能被继承。宜兴法院今年5月15日一审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案件追踪
胚胎无行使权利人,原告上诉
沈杰的父母沈新南、邵玉妹不服原审判决,上诉到无锡市中院。他们认为,我国相关法律并未将受精胚胎定性为禁止继承的物。涉案胚胎的所有权人为沈杰夫妻,应属于《继承法》中“公民的其他合法财产”。在沈杰夫妻去世后,生前遗留的受精胚胎,理应由上诉人继承,上诉人享有监管、处置权利。
根据沈杰夫妻与医院的协议,医院只有在手术成功后才有对剩余胚胎处置的权利。手术并未进行,医院无论依据法律规定还是合同约定,对涉案胚胎都无权处置。宜兴法院认定胚胎不能被继承,将导致涉案胚胎在沈杰、刘曦死亡后即无任何可对其行使权利之人。沈新南、邵玉妹请求无锡市中院撤销原审判决,判决冷冻胚胎的监管权和处置权归上诉人。
无锡市中院7月2日组成了合议庭受理此案,根据上诉人在原审中的诉请、当事人之间法律关系的性质,将案由变更为监管权和处置权纠纷。
庭审焦点
胚胎监管权和处置权的行使主体如何确定?
无锡市中院审理认为,沈杰夫妻生前与南京鼓楼医院签订相关知情同意书,约定胚胎冷冻保存期为一年,超过保存期同意将胚胎丢弃。现小两口意外去世,合同因发生了当事人不可预见且非其所愿的情况而不能继续履行,南京鼓楼医院不能根据知情同意书中的相关条款单方面处置胚胎。
我国现行法律对胚胎的法律属性没有明确规定,结合本案实际,从伦理上来讲,施行体外受精-胚胎移植手术过程中产生的受精胚胎,具有潜在的生命特质,不仅含有小两口的遗传物质,而且含有两个家族的遗传信息,双方父母与涉案胚胎具有生命伦理上的密切关联性。
从情感上来讲,白发人送黑发人,乃人生至悲之事。沈杰夫妻意外死亡,双方父母的“失独”之痛,非常人所能体味。沈杰夫妻遗留下来的胚胎,成为双方家族血脉的唯一载体,承载着哀思寄托、精神慰藉、情感抚慰等人格利益。胚胎由双方父母监管和处置,既合乎人伦,亦可适度减轻其丧子失女之痛楚。
从特殊利益的保护来讲,胚胎是介于人与物之间的过渡存在,具有孕育成生命的潜质,比非生命体具有更高的道德地位,应受到特殊尊重与保护。在沈杰夫妻意外去世后,父母不但是世界上唯一关心胚胎命运的主体,而且也应当是胚胎之最近、最大、最密切倾向性利益的享有者。
根据相关规定,胚胎不能买卖、赠送和禁止实施代孕,但并未否定权利人对胚胎享有的相关权利,且这些规定是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对相关医疗机构和人员在从事人工生殖辅助技术时的管理规定,南京鼓楼医院不得基于部门规章的行政管理规定对抗当事人基于私法所享有的正当权利。
无锡市中院最终依法判决:沈杰和刘曦的父母享有胚胎的监管权和处置权。当然,权利主体在行使监管权和处置权时,应遵守法律且不得违背公序良俗和损害他人之利益。
律师解读
隔代代孕或找人代孕未必违法
江苏法舟律师事务所范凯洲律师为中院的判决点赞:“这是充满人性、人情的判决。”
有法律从业人士认为,决定孩子是否出生的,只能是父母,而非爷爷奶奶辈,即只有夫妻双方协商一致,共同行使这项权利,生育权才能实现。范凯洲律师却认为,由具有生育能力的奶奶、外婆处置,或找不以金钱为目的的志愿者代孕,或到允许代孕的国家操作,都不违法。
范律师同时认为,生命科技的发展,就是为了更好地延续生命,何况小两口当初冷冻胚胎,就是为了孕育、延续生命,所以法院现在的判决与生育权并不冲突。据《江南晚报》
原标题: “双独”夫妻车祸身亡 胚胎由两家老人共同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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