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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田建设银行原客户经理职务侵占850万元被判刑7年
2014年09月17日 来源: 浙江在线丽水频道 记者 虞建萍 实习记者 杨世丹 通讯员 青法宣

  浙江省青田县是我国知名侨乡,青田人金先生为欧洲华侨,从事外贸生意,从浙江省义乌市发货,同时必须在国内结算货款。2012年,金先生在青田建设银行开设账户,从意大利将欧元汇至国内建行账户。由于金先生本人长期在国外,这些资金都汇往其亲戚周某、季某、徐某开设的存折账户内,并将银行存折放在青田建设银行客户经理李红芳处,由李红芳帮忙代理相关结汇、转帐等业务。2013年6月4日,金先生到银行办理欧元兑换业务用于支付货款时,被银行告知,相关账户内总计1275478欧元已被质押贷款为人民币860万元,已无法结汇,遂该案案发,之后李红芳于2013年6月9日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经青田县人民法院审理查明,被告人李红芳系建行青田支行营业部客户经理。2010年青田籍华侨金先生在意大利从事外贸生意,为经营方便,委托其嫂子帮助其在建行青田支行开设帐户用于办理欧元的结汇、转帐等业务。由于结汇相关规定的限制,金先生的嫂子先后借用周某、季某、徐某等亲戚的身份证在建行青田支行开设了相应的帐户帮助金先生结汇、转账,之后又将上述三人的银行存折放在被告人李红芳处,并告知其密码,由被告人李红芳帮忙代理相关结汇、转帐等业务。其中周某、季某的帐户还先后开通了质押炒汇业务。

  2011年10月建行青田支行开展个人中高端客户代理制度,设立委托代理业务管理中心,专门为部分外汇业务量大的客户进行代理服务。同时对原来员工中已存在的私下为客户代理的行为,要求代理的员工向行里填报《员工代理申请备案表》,经银行审核同意,并由行里给代理的员工发放“代理许可证”后开展代理服务。但建行青田支行在给被告人李红芳发放员工代理许可证时,对被告人与客户有无签订委托协议、被告人有无代客户办理存折质押贷款等代理权限,没有进行审查。

  此后,被告人李红芳利用持建行青田支行颁发的“员工代理证”到柜台办理业务时,即无需客户本人到场签字确认的制度,凭自己所保管的周某、季某、徐某账户存折及掌握的密码,在不具有为客户办理存折质押贷款代理权的情况,多次将客户的存折质押并以客户的名义贷款,将所贷得的款用于自己周转。2013年3月下旬,被告人以上述三存款户名义并用存折质押贷款用于炒现货,在2013年3月27日至2013年4月12日,将质押贷款490万元投入到炒现货并发生全部亏损。至案发,造成周某的质押贷款641.128817万元、季某质押贷款140万元、徐某质押贷款70万元,上述三客户存折质押贷款共计851.128817万元未能归还。

  青田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李红芳作为建行青田支行的工作人员,利用自己职务便利开展的为客户代理工作中,在不具有办理客户存折质押贷款代理权的情况,以客户的名义并以客户的存折质押贷款用于个人周转及炒“现货”,造成三存款户与银行之间的借款合同及质押担保合同关系并不能成立,本质上系以客户的名义并以存折“质押”贷款的方式获取建行青田支行的资金,并将大部分资金投入到高风险的证券市场,造成巨额资金不能归还,应认定被告人的行为已构成职务侵占罪,且数额巨大,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应予支持。被告人在案发后能自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可从轻处罚。故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李红芳犯职务职占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没收财产10万元。

  二、被告人李红芳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退赔给被害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田县支行851.128817万元。

原标题: 青田建设银行原客户经理职务侵占850万元被判刑7年

标签: 浙江在线台州频道 责任编辑: 金子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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