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区区小利,收废品的徐某在被询问偷来的东西收不收时,放出话“都要,但是黄铜不要,搞黄铜容易被抓。”不仅如此,徐某在盗窃团伙实施盗窃时,还借三轮车给他们搬运偷来赃物。如此行为,徐某并不知道自己已经算是盗窃团伙的“同谋”。
2013年下半年某日,徐某在自己经营的废品收购站认识了陈某等4人,并约定陈某等人可以将盗窃所得的除黄铜外的财物出售给自己。这使陈某等人找到了销贼赃的地方。
2013年12月19日凌晨2时许,陈某等4人经事先踩点,窜至玉环某工业区。陈某翻墙进入某机械厂的仓库内,其余3人在围墙外望风。陈某窃得了刀头4斤多。4人搬着刀头离开时,觉得收获太少。随后,4个人一起翻墙进了另一家机械厂的仓库内。这次收获颇丰,窃得刀头、钨钢、电线电缆等众多物品。然而,东西太多,单靠4人已经无法搬运。于是他们到徐某的废品收购站借了一辆三轮车来搬运。贼赃运回来卖给徐某,徐某给了4人共2800元。
第一次轻易得手,陈某等4人又如法炮制了第二次和第三次盗窃。2014年1月8日晚,陈某和其余两人再次翻墙进入某汽配制造公司的仓库内,窃得刀头、钻头、铜焊条等财物。同年1月11日凌晨,陈某伙同团伙中的一人翻墙进入了某机械厂,再次窃得刀头等物品。这两次窃得的贼赃,全都卖给了徐某。徐某分别给予6000元和1230元。
然而,好日子没过太久,陈某和团伙中一人在网吧被抓获。随后,陈某为了立功,协助警方陆续抓捕了其余两人和徐某,上演了另类的“有福同享,有难同当”。经估价,窃得的物品共价值83000余元。
2014年9月3日,玉环县人民法院以盗窃罪判处陈某等4人2年到3年不等的有期徒刑,以盗窃罪判处徐某有期徒刑3年2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
原标题: 废品站老板收贼赃贪小便宜被判同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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