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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破“诉访怪圈”,要走法治轨道
2014年09月16日 来源: 人民日报 白 龙
【摘要】 “诉”与“访”的标准与界限需要划清。该谁管的,不给推卸的借口;不该管的,不给插手的空间。

  本应由法律程序解决的纠纷,却进错车道,拥堵到信访领域,造成“涉法涉诉信访”的堆积和“诉访怪圈”的形成。针对这类突出问题,中央政法委日前印发《关于建立涉法涉诉信访事项导入法律程序工作机制的意见》等三个文件,力图从理顺出口、防止法律程序空转、畅通出口三个方面,把进错车道的信访案件引导到法治轨道上,以打破怪圈,让信访的归信访、法律的归法律。

  汉代的“缇萦救父”,是著名的古代“上访”故事。缇萦为救父亲,上书汉文帝,请求做奴婢替父赎罪,感动了汉文帝,并促成了肉刑的废除。假如这个故事穿越到当下的法治社会,将是典型的“诉访不分”案例:作为公民本来可以提起上诉,或通过审判监督程序对父亲的冤屈进行矫正。在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信“访”不信“法”,不仅会削弱法治,也会使信访制度不堪重负,这正是此轮涉法涉诉信访改革所要着力破解的重要课题。

  早在2013年年初的全国政法工作会上,涉法涉诉信访改革就已被确立为政法机关的四项重点改革之一。经过一年多的努力,越来越多的信访群众“弃访转法”,但实践中也出现了一些新现象:该“转”的进不来,“转”了之后不解决问题,或是该“退”的退不出、形成了反复缠访等。此次中央政法委三个文件正是对症下药,直指难点,比如严格界定“诉”与“访”的标准,杜绝“踢皮球”;原则上提出了执法错误或瑕疵的认定标准,依法纠错;建立信访事项依法终结制度,使无理缠访案件依法退出,等等。

  拆掉堵在法律之门前面的路障,将涉法涉诉信访案件导入法律程序,关键在于让群众感到法律的“比较优势”。实践中,为什么不少人宁愿上访、缠访闹访,也不愿意走进法院的立案大厅?原因之一就是觉得法律“不好使”。而产生这种感觉的土壤,一方面是某些领导缺乏法治思维,采取法外途径解决以“息事宁人”;另一方面,少数政法部门“宁踢皮球,不惹麻烦”,在矛盾纠纷化解面前不敢担当。这就对制度建设提出了明确要求,划分清楚“诉”与“访”的标准与界限。该谁管的,不给推卸的借口;不该管的,不给插手的空间。

  同时,对那些虽然进入法律程序,但由于执法错误或执法瑕疵,导致问题始终得不到依法公正解决的,需要及时启动法律程序,依法纠错,还当事人以公道。“凡是有错误的案件必须得到依法纠正,凡是有瑕疵的案件都要给当事人一个说法”,中央政法委的要求,表明了勇于纠错的决心。

  法律的终点是公正。对于很多陷入“无限申诉”怪圈的群众来说,可谓是“此恨绵绵无绝期”。终结怪圈,需要用公平、公正的案件终结制度,给涉法涉诉信访案件一个出口。这个出口不仅是制度的出口,也是情绪的出口。尤其是对于信奉“情理法”统一的国人来说,案件终结不等于撒手不管,息诉罢访不等于简单的息事宁人,而在于还一个公道、给一个说法,同时指一条出路。对有些困难信访群众而言,案件的终结退出,意味着基层党政组织和社会团体的接手,把当事人的思想疏导好、生活帮扶好,促使其回归正常的轨道。

  信访作为采集民意的手段,在我国古已有之,比如史书中记载的“敢谏鼓”“诽谤木”等。把涉法涉诉信访纳入法治轨道解决,既是维护法治权威的要求,也蕴含着疏通信访渠道、更好联系群众的制度初衷。习近平总书记不久前强调,国家各项工作都要贯彻党的群众路线,密切同人民群众的联系,倾听人民呼声,回应人民期待。涉法涉诉信访改革的目标,也是对这一要求的具体落实。通过融之以情、导之以理、平之以法的制度改革,实现从“依赖行政手段化解”到“依法按程序处理”的转变,案结事了、政通人和的现代治理局面才能得以形成。

原标题: 打破“诉访怪圈”,要走法治轨道

标签: 法治 浙江在线台州频道 责任编辑: 赵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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