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深圳经济特区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罚条例修正案(草案)》和《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修正案(草案)》提请人大审议。其中规定,深圳号牌的非营运小型、微型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自愿申报停驶机动车连续达到规定天数,经交管部门核实的,可以申请免除一次数额在500元以下的交通违法行为的罚款,每台车每年免除次数不得超过三次。(8月26日《深圳商报》)
在深圳提请修改的处罚条例中,机动车停驶不仅可以抵扣一定量的交通违法行为罚款,还可以在无交通违法记录的情况下,申请获取免费路边停车时间或者市政府规定的其他奖励措施。由于罚款数额在500元以下的交通违法,并非像酒驾一样严重,属于一般的交通违法行为,汽车停驶可抵扣罚款,亦可申请其他奖励,既维护了交通违法处罚的严肃性,也注意到了停驶者权益让渡的价值,还有助于缓解拥堵,可谓一举多得。
资料显示,在美国等国家,对不同程度的交通违法行为的处罚,并非完全靠经济罚款,也可处以重新参加培训并在警察监督下做一定次数的社会义工。如此反复“折腾”,既让交通违法者记忆深刻,对交通法规敬若红线,也增加了社会义工的公共劳动与服务。于我国而言,目前除了深圳的修法动议之外,似乎还鲜见摆脱“罚款+扣分”的单一处罚模式。
为交法设立罚则,目的不在于行政罚款。在交通违法行为发生前,罚则的意义是震慑于未然,从而约束民众遵守交通法规;在交通违法行为发生后,启动罚则的价值是让交通违法者为违法行为付出代价,从而敦促其改正以避免再犯。从这个意义上说,罚款和扣分进入罚则并无不妥,以规定天数的停驶抵扣罚款亦无不可。由于停驶会带来一段时期内的出行不便,或许能让教训更深刻。
如果我们不是将目光完全放在交通罚款上,而是放在治理和规范交通秩序这个更根本的问题上,那么汽车停驶抵扣罚款的现实价值,肯定要优于单纯的罚款措施。除了出行不便的教训较之几百元的罚款更深刻外,也会降低道路通行车辆数量,从而减轻交通压力和拥堵状况。所以,汽车停驶抵扣罚款的措施,不妨推而广之。
事实上,深圳此次修法并非这一个亮点,还包括加大对机动车不礼让特殊车辆、不遵循“拉链式”通行等交通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增加了儿童安全乘车、“绿色出行”的激励措施;适时限制“单人单车”上路行驶,规划设置“拼车”专用车道等。十八届三中全会指出,要创新社会治理。宏观来看,包含一系列变革的深圳修法更像是城市交通安全与交通治理的创新。
如果将创新社会治理与依法行政结合起来看,在社会层面,很多时候,创新与改革首先要从修法层面革故鼎新,从而为社会治理创新提供更好的法律依据。这是深圳道路交通安全修法带给我们的更大启示。
原标题: 以停驶抵扣违章罚款不妨推而广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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