备受关注的湖南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法官周某被指借断案“夺妻占财”一事,有了调查处理结果。永州市中级法院23日透露,鉴于周某的行为已构成违纪,且影响恶劣,当地纪委决定给予开除党籍处分。另周某已被撤销审判员职务,并被调离法院。
从官方通报来看,调查组并未认定前法官周某利用断案“夺妻占财”。为当事人所指称的那场离婚案件,也已在永州市中级法院再审,结果仍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审判程序合法、实体处理适当,维持原判”。在离婚案的财产分割中,有过错(如外遇)一方不分或少分,确属常态。该判决已上网公布,在网络喧嚣之中经再审的裁判结果,推断应是经得起公开监督的。
案件判罚结果或于法有据,但周某在执行案件中应回避而未回避,也是事实。这正是周某被处分的依据。官方调查显示,“(原)二审判决生效后,冯某向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法官周某作为冯某诉成某林离婚纠纷案一审阶段的承办法官,在调入执行局工作并与冯某结婚后,仍积极参与案件执行,应当回避而不回避,造成恶劣影响”。
周某构成违纪被开除党籍,这是党的家务事。舆论更关注的,还是周某之前作为法官在有“应当回避而不回避”的违法行为时,应承担何种法律责任。但从永州市中级法院官网刊发的通报中,完全看不出来。
“如果原告本人就是法官,那么只有上帝才能充当辩护人。”诉讼回避制度对确保司法的实体公正和程序公正具有重要意义。近年来,最高法院不断扩大回避范围,2011年2月甚至还专门出台了被称为“史上最严厉”的法官回避规定。但不管是在诉讼法中,还是在司法解释里,被着重规定的都是回避的范围,而对法官违反回避制度的法律责任却不甚明确。或许这就是永州中级法院给予周某“调离法院”的一个制度因素。
无责任之义务,不成为义务。若法官违反回避制度而不用承担法律责任,这一审判中的基础性制度如何能得到切实遵循?
周某除了违反回避规定,还违反基本诚信。官方调查结论是,2011年5月26日,冷水滩区法院法官周某与冯某结婚。同年7月18日,周某与另两名法官前往广州将被执行人成某林拘留,并强制其执行之前的离婚判决。而周某此前曾向媒体辩称,与冯某在2012年4月结婚。显然,周某将再婚时间延后了近一年,以“抹去”他在执行案件中应回避而未回避的违法行为。
法官公开说谎,不但是对公众的愚弄,也是对法官这一职业的亵渎。诉讼动辄关乎当事人的生杀予夺或财产归属,谁敢把官司交给一位爱说谎的法官呢?多亏这事“闹大了”,周某也终于被清除出了法官队伍。
原标题: 比回避问题更严重的是法官说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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