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微型企业优惠新政实施一周年 受惠面达到了90%以上
2014年08月20日
来源: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暂免征收部分小微企业增值税和营业税的通知》(财税〔2013〕52号)文件要求,2013年8月1日起,针对月销售额不超过2万元的小型微型企业,暂免征收其增值税。政策实施以来,乐清市局积极采取措施,切实优化服务、创新管理,确保政策不折不扣落实到位。截止2014年8月1日,优惠政策实施一周年,该局共为82000余户(次)小微企业办理减免增值税1020余万元,受惠面达到了全部小微企业的90%以上,减免幅度超过30%。
政策实施以来,乐清市局积极采取措施,切实优化服务、创新管理,确保政策不折不扣落实到位。一是全面开展政策宣传。依托微信平台、国税网站、税企邮箱、政策辅导会等载体,面向社会公众宣传小微企业增值税优惠的具体内容,全方位提高政策知晓度。二是积极落实政策辅导。针对申报时的重点事项进行告知,及时解答纳税人提出的各种疑问,避免纳税人因申报错误而不能享受优惠政策。三是有效加强后续管理。税源管理部门动态监控小微企业纳税申报变化情况,结合企业的具体生产经营情况,实现税源管理的动态化、程序化,及时采取相关管理措施,做到应收尽收,并针对执行中存在的问题提出完善建议,确保政策落实到位。
原标题: 小微型企业优惠新政实施一周年
标签:
企业 优惠 政策
浙江在线台州频道 责任编辑:
王未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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