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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劳”正在成为侵害劳动者健康的毒瘤
2014年04月30日   浙江在线台州频道
【摘要】 近来连续发生的“东莞工程师猝死在出租屋中”“一的士司机连续工作24小时后死亡”等事件引发了社会的广泛关注,在五一劳动节即将到来之际,“过劳死”这一沉重的话题也再度进入人们的视野。在劳动者越来越处于弱势的就业大背景下,如何保证他们的基本权益不受侵害、让过劳悲剧不再上演已成为摆在监管部门和全社会面前的重要课题。

  原标题:部分劳动者为何会“过劳”?

  “过劳”正在成为侵害劳动者健康的毒瘤

  4月上旬的一天,东莞33岁的冲模工程师刘先军走进出租屋就再也没有出来,直到三天后才被发现死在地板上。刘先军三月份的工资条显示,这个月他一共加班189.5小时,远远高于劳动法中每月加班时间不得超过36小时的规定。

  同为广东东莞市的湖北籍的士司机王先武则是在连续工作24小时后永远地倒下去的,因为黑班白班要一周一倒的缘故,王先武不仅通常每天要工作12小时,每个月还要有4天连续工作24小时,长期高度紧张的工作终于让他的身体再也无法承受。

  近年来,无论是白领还是一些体力劳动者都不时爆出“过劳死”事件,每每引得公众及舆论一片哗然,而这些却还仅仅是我国日益恶化的劳动者过劳状态的冰山一角。

  长期研究过劳问题的首都经济贸易大学劳动经济学院院长杨河清说,根据他的调查统计,目前我国处于过劳状态的劳动者已高达三成左右,过劳状态又可根据程度的不同分为黄灯警告期、红灯预报期和红灯危险期,处在红灯危险期的劳动者一旦遭遇长时间加班或压力过大,随时都有可能失去生命。而在这之中,教师、科技人员、公务员、新闻从业人员又是“过劳死”的高发人群,个别人群处于过劳状态红灯区的劳动者甚至高达60%。

  此外,从工作时间上看,目前许多行业的超时加班现象也有愈演愈烈之势。以刘先军所在的东莞市德创实业有限公司为例,该公司提供的一份部门加班表显示,仅3月31日这天,该部门42名员工中就有37人在加班。而在东莞长安镇的3000余家内外资企业中,员工每月加班超过四五十个小时非常普遍。

  是谁在将劳动者推向“过劳死”边缘?

  杨河清说,导致超时加班现象日趋严重以致大量劳动者处于过劳状态的原因是多方面的,而其中一个重要原因就是社会转型带来的生存压力,在劳动者越来越处于弱势的就业大背景下,在生活成本不断提升的重压下,劳动者只有通过不断拼命工作,才能在职业竞争中胜出。

  网友“真的实的谎言”则更形象地表达了这种无奈:我们这个时代,有太多的拼命三郞熬不过三五年,身体就垮了,再难胜任高强度的工作安排。倒不是说我们都有不要命的拼搏精神,而是快节奏、高强度的工作逼得你要想立足不被淘汰就不得不献身。

  在诸多“过劳死”事件中,劳方大多辩称死者是自愿加班、不存在过度劳动的问题,专家分析称,劳动者的死或许并非单位直接安排加班所致,但“不好好干就淘汰”的职业压力、长期高标准的工作要求和考核制度,却如同一只无形的手,使这些劳动者不得不经常主动加班,以致工作时间和工作强度都超过了身体能够承受的范围。

  杨河清说,我国虽然设有监察大队对企业超时加班等不合理的经营管理行为进行监察,但实际上这种监察却是非常薄弱的,不仅缺乏有效的手段,也没有严厉的处罚措施,而处于弱势的劳动者一般也不敢主动举报,这就使得用人单位更加变本加厉。

  解决过劳问题还需完善相关法律

  频频出现的过劳死案例已经让人们意识到过度劳动对健康的重大侵害,但与日本及欧美等国家相比,我国对“过劳死”问题的研究却仍处于起步阶段。

  首先在医学和法律上“过劳死”都还没有一个明确的判定标准。通常情况下,过劳死都是由于长时间工作导致过度疲劳,进而引发心脑血管等其他疾病而猝死,在临床上还没有将它作为一种具体疾病进行界定,这种医学上判定标准的缺失也直接导致法律上对“过劳死”的界定缺失。

  而相形之下,日本等国家在判定“过劳死”方面则有明确的标准。如日本2001年底出台的相关法规就规定,只要死者在死前2至6个月每月加班超过80个小时,就可作为判定“过劳死”的依据。

  此外,对于“过劳死”的责任界定、认定机构、处理方法等问题,我国立法也还是一片空白。有研究者曾建议将“过劳死”纳入职业病体系,但一直未获采纳;2004年施行的《工伤保险条例》虽然可将部分“过劳死”视同于工伤处理,但对一些具体问题也没有明确规定。

  随着社会就业竞争的加剧,过劳问题也日益严重,要铲除这一侵害劳动者的毒瘤,真正维护起劳动者的权益,还需要从立法、监管、社会保障等方方面面共同努力。

来源: 新华网  作者: 记者郝静、田建川  编辑: 赵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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