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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信“集赞换礼”频现宣传噱头 消费者权益受侵犯
2014年03月13日   浙江在线台州频道

  原标题:微信“集赞换礼”频现消费侵权

  影券白送、美食免单、免费写真、港澳双飞游……近日来,全国范围内“集赞换礼”活动,在微信朋友圈比比皆是。记者调查发现,“点赞”不一定换得好礼,可能会被商家宣传噱头“忽悠”,甚至落入不法分子的诈骗陷阱。

  “集赞换礼”频现宣传噱头

  消费者权益受侵犯

  在刚刚过去的三八妇女节,沈阳25岁的罗女士在微信朋友圈转发分享了一条链接,积攒了“68赞”后,在某美容机构换购了一次免费美容。

  然而,并不是所有“集赞”都能换来好礼。“我曾费力集了‘50赞’,想1元钱换购锅,却发现被骗了。”家住大连的窦小姐告诉记者,换购时被商家告知活动已结束,可距离截止日期还有一个星期。“一位工作人员偷偷告诉我,活动只推行了不到1天,简直是消费欺诈。”

  “有的就是商家的营销噱头。”在海南三亚从事建筑工作的向宇表示,自己曾因“免费试吃”广告“集赞”,电话预约时,却连续多天被告知“预约已满”。“后来告诉我,限额已满,直接拒绝兑现集赞赠餐的承诺。”

  记者调查发现,很多商家以“集赞”方式扩大影响,增加利润,但对活动关键细节,如截止时间和限额等,未做细致说明。依据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八条,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经营者若未尽到相关义务,则侵犯了消费者的知情权。

  天津日昇律师事务所律师刘婷表示,“积攒赠礼”的广告,表明消费者“点赞”,即可获得相关礼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应认定为要约,消费者的“点赞”行为,视为对该要约的承诺且合同成立。“依法成立的合同具有法律效力,受法律保护。经营者以电话预约已满和限额已满为由,拒绝履行合同的行为,明显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

  私密圈子化身营销平台

  松散监管暗藏诈骗陷阱

  北京某企业新媒体营销主管王铜告诉记者,“点赞换礼”只为吸引人气,在“朋友圈”中增加转发量和订阅数。“为了提升品牌的认知度和认可度,公共账号粉丝的订阅数通常需达到2万以上,软文的转发量也得上千。微信无法买僵尸粉,因此可带来二次转发和关注的‘集赞换礼’,成为低成本‘活广告’。”

  微信“点赞换礼”活动,多要求参与者“分享此活动微信内容到朋友圈”。“其实用户每一次转发,都是无偿地帮商家刷数据。由于后台数据不公开,很多商家为了进一步节约成本,就设立抽奖环节,到时候再以各种名目筛掉大多数,骗取免费‘集赞’。”王铜说。

  不久前,腾讯微信团队发布《微信公众平台关于诱导分享行为的公告》,反对不正当利用公众号群发消息功能,破坏用户体验的行为。“特别是通过群发消息等手段,强制或诱导用户分享至朋友圈的营销行为,是不受鼓励的。朋友圈不是一个营销平台。”

  记者调查发现,“微信营销”几乎是“零门槛”:注册一个公共账号仅需简单九步,且审核松散,网上还遍布相关“教程”;注册个人账号更是毫无障碍。专家指出,“微信营销”尚未建立规则,作为仅靠“信任”运行的新兴市场,暗藏诈骗陷阱。

  沈阳市公安局刑警支队专案二大队副中队长王峰指出,一些商家“集赞”在赠予礼品时,会要求消费者先支付邮费,或相关保证金。“消费者对此需提高警惕:有可能是不法分子设下的圈套,将传统电信诈骗的作案地点移到‘朋友圈’。”

  王峰依据多年电信诈骗侦破经验指出,智能手机具有一定漏洞,某些不法分子可打着“微信营销”幌子,将应用软件成为犯罪载体和工具。“不法分子可趁其不备,借机侵入智能终端,窃取用户个人信息、集成流氓软件、入侵系统后台,实时控制终端权限等,使民众的智能手机成为犯罪分子的‘智能钱包’。”

  存在监管空白:商家需策略营销,消费者谨防受骗

  微信近日公布数据显示,截至2013年11月,其月活跃用户已经超过2.7亿,遍及200多个国家和地区,增长每天保持8000个,超过亿次的信息交互;公众账号在最近15个月内,增长到200多万个。

  记者了解到,“微信营销”中,公众账号大多依托母公司和相关工作室,搭建公共平台形成“微信卖场”;个人账号则依赖“熟人经济”,借助私密且天然的信任关系,利用朋友圈相册功能进行营销。

  面对庞大的使用人群与高频率的活跃度,王铜表示,微信场域内,用户彼此信任度较高。“打破相对闭塞的传播性质,将传播层级扩大,加强企业的关注度,是很多新媒体营销者的主要目的。”

  南开大学商学院市场营销专业副教授杜建刚指出,社交网站的虚拟人群以社交为主要目的,硬性广告推销会引起群成员不满。如何在自身品牌营销,融入网民群体中找到契合点,是从事新媒体营销商家广泛面临的挑战。

  “目前新媒体营销存在一定的监管空白。”杜建刚表示,新媒体营销中,商家应精准定位目标客户群,统计网民关注率,并在发布返利、优惠等具有激励机制的广告后,履行与消费者的约定,以免企业形象受到影响。“有关部门也应及时完善相关条规,加强监管,使新媒体营销市场进一步得到规范整治。”

  针对相关安全隐患,王峰提醒消费者,应警惕失实营销广告中的网络诈骗、虚假宣传、商业欺诈行为,同时提高终端用户自我保护能力。“不要用移动终端访问含有非法内容的网站,更不能相信‘天上掉馅饼’的美丽谎言。”据新华社

 

来源: 新华社  作者:  编辑: 王未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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