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钱包还回来了包里的钱被捡的人花光了
2014年01月13日   浙江在线台州频道

  上个月,临海张先生钱包失而复得,遇到了一件啼笑皆非的事——

  失主:我会酬谢对方,但对方怎能随便花钱包里的钱呢?

  律师:拾金不昧值得表扬,但不能要求巨额报酬,也不能侵吞财物

  日前,临海的张先生拨打本报维权热线81812315称,上月9日,他在临海湖星村镇银行门口丢了一个钱包,被附近的杨大根(化名)捡到了。杨大根在银行保安处留了自己的联系方式,希望能尽快联系到失主。

  原以为遇到了拾金不昧的好人,但结果让张先生颇感意外。“我钱包里有各类证件及1400多元现金。我联系上杨大根,并约定好地点拿回钱包时,对方只将钱包与卡里的证件还给我,1400多元的现金已被他花光了。”张先生说,“当时,他称借这1400元应急,月底会还我,可上月月底我打电话询问时,他总是推托。”

  钱包丢了,被“好心人”捡到了

  2013年12月9日傍晚,张先生在临海市东方大道的湖星村镇银行办理业务后,不小心将自己的钱包掉在了银行门口的马路上。这个钱包被路过的杨大根看到了,他捡起来打开看了看,银行卡、身份证等各类证件都存放在内,此外,还有1400多元的现金。而失主,早已不见了踪影。

  此时,杨大根恰好见前方站着湖星村镇银行的保安陈师傅。他便跑到了陈师傅面前,说自己捡到一个钱包。

  “钱包你来保管,那么,失主如何联系你呢?”陈师傅问。

  杨大根便将自己的手机号码写在了一张纸上,交给了陈师傅,说失主要是找来,就联系他。

  张先生回到了家后,才发现自己的钱包不翼而飞,但天色已晚,回去寻找恐怕也是白费力气。第二天一早,张先生抱着试试的心态,来到了湖星村镇银行,恰好碰到了保安陈师傅。

  “确实有一个人捡到了钱包。”陈师傅将杨大根留下的联系方式递给了张先生。张先生心中一喜,想是遇上了拾金不昧的好人,心里很是感激。

  钱包还了,可里边的现金却被花了

  张先生拨打了纸条上的电话联系到了杨大根,很是感谢杨大根,并表示会给予一定的酬谢。而电话那头的杨大根表示自己身在宁波,第二天才能回来。

  张先生告诉记者,之后的两天,他打电话过去,对方皆称自己还在外地,直到去年12月13日,杨大根才回到了临海。那一天,张先生见到了杨大根,杨大根将钱包物归原主。张先生打开一看,所有证件齐全,唯独钱包里的现金空空如也。

  “这1400多块钱我暂时应急花了,这个月月底,我会还你的。”杨大根对张先生说。

  张先生觉得杨大根是个讲信用的人,便同意了。

  “去年12月29日,我给杨大根打了电话,想问问看是否能将钱还我?”张先生说,“杨大根说自己在外地,2014年1月才会回来。”

  1月3日,张先生再打电话给杨大根,其手机总是处于关机状态,有时拨通了却没有人接。

  “杨大根后来给我发了条短信,说现在没钱,有钱了再说。”张先生说,“他没告诉我什么时候能还,我心里也没底。”

  张先生觉得,虽说杨大根捡到了他的钱包,他也理应要感谢,但是这钱毕竟是属于自己的,在未经自己同意的情况下,使用了这些钱,又无限期地推托不归还,这很没道理。可何时能将现金要回呢,张先生觉得很迷茫。

  “等我有钱了,再还给他”

  前日,记者联系到了杨大根。对于自己使用了张先生钱包里的1400多元钱,杨大根并不否认。“我向别人借了些钱,所以先将这1400多元还给债主了。等我赚到了钱,会还给张先生的。”杨大根说,“我一没偷二没抢,这些钱只是暂时使用而已,何况我还做好事在先。如果我算是非法使用他人财物,那些捡了钱包后,不还给失主,自己用掉的人又是什么性质呢?”

  记者将失主张先生的心情转述给了杨大根,并问是否能给张先生写一张欠条。“不行。”杨大根沉思了一会说,“等我有钱了再还他。”

  而具体什么时候能还,杨大根没有说一个确切的时间,只是一直重复“等有钱的时候”。

  拾金不昧值得表扬

  但不能要求巨额报酬,也不能侵吞财物

  捡到钱包拾金不昧是应当嘉奖,而失主在人情道义上也可以表达适当的谢意。但是人情不代表法律,捡到的东西在法律上是属于他人的所有物,拾物者是没有权利对于他人的财物进行侵占的。

  《刑法》第二百七十条明确地定义了“侵占罪”内容为“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的,处两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两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将他人的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所以在拾取他人财物后,已经找到失主的情况下拒不归还是要承担法律责任的,严重的将直接构成犯罪。

  当然在张先生同意将钱借于杨先生的情况下,这笔钱就转化为杨先生向张先生的借款。而这笔借款与其他借款没有任何法律上的区别,杨先生同样承担着偿还的义务,如不偿还张先生同样可以利用法律手段要求偿还欠款。而杨先生不写欠条,拖延还款等行为与捡拾到钱包的行为无关,仅仅是借款双方的合意,是否要求写明欠条、约定还款时间是张先生的权利。

  最后提醒大家,拾金不昧是值得赞扬的精神,但这不是赋予你要求巨额报酬或者侵吞财物的权利。失主对于财物终究享有所有权,所以归还失主财物才是拾金者应尽的义务,也是道德公义所倡导的方向。

来源: 台州商报  作者: 吴世渊  编辑: 罗亚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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