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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起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的离婚案
2013年11月29日   浙江在线台州频道

  第二站:路桥区人民法院

  记者 包斌斌

  案件:

  11月27日上午,天阴沉沉的。

  8点45分,路桥区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副庭长蒋来走进了第九审判庭,有个离婚案将在这里开庭审理。文质彬彬的蒋来看上去挺年轻,但已经当了8年的法官。

  开庭时间原定于8点50分,原告陶女士和其代理律师,及原告的亲属早早来到了法庭,但被告尚先生并没有按时出现。陶女士和代理律师开始担心对方是否会来应诉。蒋来给尚先生打了个电话,尚先生说已经在楼下了。

  不一会儿,尚先生和几个亲朋好友进来了。尚先生40来岁,没有聘请代理律师,选择自己辩护。

  庭审:

  9点5分,正式开庭。

  陶女士与尚先生1996年经人介绍认识,1999年登记结婚,2001年育有1女,2005年儿子出生。陶女士在武汉随父母经营服装生意,尚先生在家进行服装进货发货,两人长期分居两地。

  陶女士提出,双方的夫妻感情已经破裂,且两人分居长达两年以上,要求与被告离婚;被告每月承担两个子女的抚养费4000元;并平均分割两人名下的共同财产,一套位于路桥的商品房和一辆宝马轿车。

  “我们夫妻感情并未破裂,分居是经营服装生意产生的正常分离,我不同意离婚,所以也没有考虑孩子和财产的事情。”尚先生挥着手说。

  为了证明双方夫妻感情破裂且已分居,原告代理律师出示了多份证明:陶女士娘家的村委会出具的证明,证明陶女士连春节期间都是住在娘家的;武汉的居住证和租赁合同,证明陶女士长期居住在武汉。

  对于第一份证明,尚先生认为证明人应该出庭作证,第二份证明虽能证明陶女士长期居住在武汉,但尚先生说,这是因为生意的需要。

  陶女士的另一个诉讼请求是,平均分割两人名下的共同财产,一套位于路桥的商品房和一辆宝马轿车,对此双方并无异议。但尚先生提出自己因经营之需,在外借了100万元,因无法归还被债权人起诉至法院,并提供了起诉材料,表示这是夫妻的共同债务。

  原告代理人对尚先生的借款意图提出了怀疑,认为尚先生和债权人是生意上的合伙人,今年还一起开了家投资咨询公司,提出借款时未告诉陶女士。

  当蒋来询问尚先生借款的用途时,尚先生并没有正面回答,只是含糊地表示是做生意所需。

  此外,尚先生提出,由陶女士父亲购买的一套位于武汉的办公房,也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这是我爸的,不是夫妻共同财产。”陶女士反驳道。

  判决:

  在陈诉最后意见时,原告坚持诉讼请求,被告表示不同意离婚。但都同意法庭进行调解。

  但法庭的调解无果,蒋来依法作出判决,认为原告诉称夫妻感情破裂依据不足,故对原告要求诉讼的请求不予支持,不准双方离婚。

来源: 台州晚报  作者:  编辑: 朱展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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