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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服社区矫正仍会被收监
2013年09月17日   浙江在线台州频道

  新学期开学,四川籍学生小凯(化名)与其他同学一样,升入初三年级学习。但少有外人知道,他现在还处在缓刑阶段。

  2011年以来,上虞市人民法院将“同城待遇”审判理念付诸实践,628名外来人员享受“同城待遇”被判处缓刑。9月5日,省高院院长齐奇对此作出批示予以肯定。

  将人打成重伤,为何只判了缓刑?

  小凯自小跟着父母在上虞生活。2011年12月27日上午,小凯一大早来到教室,看到同班同学小龙正在抄作业。贪玩的小凯想起自己的作业还没做好,也想抄,伸手向小龙要作业本,但小龙不肯。两个人相互争抢起来。争执中,小龙的腹部狠狠地撞到了课桌的桌角。但两人没有意识到事情的严重性,直到小凯将小龙按倒在地。经医院检查,小龙被诊断为脾破裂、腹腔内出血。经过手术治疗,小龙的脾脏被摘除。

  最终,小凯被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附带民事赔偿十二万元。

  小凯庆幸自己得到了同学的宽容,能再次回到学校读书。但他不知道这份宽容事出有因,这正是该市人民法院“同城待遇”审判理念的真实体现。

  缓刑适用,为何“内外有别”?

  “有些外地被告人符合判处缓刑的客观条件,但根据法律规定,判处缓刑的一个必要条件是缓刑适用需要具备监改条件。”上虞法院刑庭庭长孙芳芳告诉记者,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需要户籍所在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公安机关、所在单位、基层组织予以配合考察犯罪分子是否遵纪守法,如果不具备相应的监改条件,缺乏相应的考察组织、考察措施,即使其他缓刑条件都具备了,也不适用缓刑。“小凯之所以能判缓刑,是小凯的父母在上虞有固定住所,具备监改条件。”孙庭长解释说。

  在司法实践中,由于外来务工人员的流动性很大,同样是犯罪情节轻,认罪态度好,本地人能判缓刑的,外地人则常被处以实刑。这是因为外来人口多数在犯罪地没有户籍,缺乏监改帮教条件,这在客观上造成了司法实践上的“内外有别”。

  628名外地人得到“同城待遇”审判

  近年来,随着上虞经济快速发展,外来人员的犯罪比率也在不断上升。为提高刑事司法人权保障水平,上虞严格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加强外地籍被告人缓刑适用,成效明显。2011年以来,该市人民法院共对1277名被告人判处缓刑,其中外地籍628人,占比49.2%。

  “我们很谨慎,但不会放弃任何一个可以挽救的人。对外来人员同等适用缓刑,体现了法律的公平,彰显了司法的人文关怀,可以帮助一些轻微刑事罪犯更快地回归社会。”孙芳芳表示。

  判了缓刑并不代表可以高枕无忧。我国诸多法律法规都对缓刑的执行进行了规范,其中《刑法》第五节缓刑第七十五条明确规定: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应当按照考察机关的规定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者迁居,应当报告考察机关批准。《社区矫正实施办法》对监外执行人员进行社区矫正的规定更为详细,当事人在被宣告缓刑接受社区矫正时,应明确自己的权利义务,按照法律规定进行社区矫正。

  一旦违反人民法院禁止令、情节严重的、未按规定报到或者接受社区矫正期间脱离监管,超过一个月等情形的,将撤销缓刑,收监执行。

  《绍兴晚报》供稿

来源: 台州晚报  作者:  编辑: 朱展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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